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担保物指存放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资产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标的证券是指投资者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具体以我司公告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可融资融券金额的上限。
可融资融券金额是指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及拟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保证金比例综合决定的、投资者实际可以从证券公司融到的资金或证券的规模。
综上可知:投资者信用账户的可融资融券金额小于或等于投资者当期的授信额度。
保证金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也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证券公司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各证券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其公示为准,我司公示信息详见官网。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即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折算标准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各证券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以其公示为准,我司公示信息详见官网。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各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以其公示为准,我司公示信息详见官网。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自被调出之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0计算。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案例:
A投资者向信用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和5000股万科,万科市值10元/股,折算率为70%。A投资者以市价15元/股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深发展3500股(折算率为80%,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70%)。当日日终,万科收盘价10元/股,深发展16元/股,利息及费用忽略不计。问:该投资者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多少?
答:A投资者当日日终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10000+5000×10×70%+(16-15)×3500×80%-15×3500×70%=11050元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的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公允价值的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将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具体见《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案例:
A投资者向信用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和5000股万科,万科市值10元/股,折算率为70%。A投资者以市价15元/股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深发展3500股(折算率为80%,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70%)。当日日终,万科收盘价10元/股,深发展16元/股,利息及费用忽略不计。此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如何计算?
答: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公允价值的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10000+5000×10+3500×16)/(3500*15)=220%
投资者应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重点关注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简单介绍如下:
(1)提取线: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可提取信用账户内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警戒线: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补充提交担保品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将被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同时须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品。
(3)平仓线: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对违约情形采取违约处置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追保解除线,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4)追保解除线: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解除违约处置措施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追保解除线,证券公司将解除拟实施的违约处置措施。
我司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警戒线、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我司官网公告为准。
(1)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2)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普通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
(3)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且申报数量、价格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4)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账户从事债券回购交易或预受要约。
(5)投资者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超过其可提供的融资资金、融券品种及数量上限的,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证券交易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时,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将减少,继而导致投资者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规模减少。当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负数时,投资者将无法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操作。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时,投资者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也可以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还可以在符合我司要求的前提下申请合约展期。
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合约到期日前向我司申请合约展期。合约到期,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仍暂停交易的,经我司同意,投资者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现金偿还金额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取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担保物,但提取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提取线标准见我司官网公示信息。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罚息及证券公司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律师、鉴定、诉讼、仲裁、差旅等费用)。
(1)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买入证券后,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
(2)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卖出证券后,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
(3)对于多笔融资合约,我司按融资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合约对应的融资交易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合约,我司按融券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4)投资者可以在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届满时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
(5)投资者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罚息、证券公司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我司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担保物,使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在投资者补足担保物前,我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我司对维持担保比例的认定以每个交易日清算后数据为准。
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并有权对投资者的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
投资者应在我司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追保解除线。
如果投资者在我司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追保解除线的,我司将取消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如果投资者未在我司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追保解除线的,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处分投资者的担保物。
同一客户的普通账户资金与信用账户资金不能直接相互划转,只能各自签署三方存管协议,通过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证转账。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除同普通交易一样需缴纳手续费及各项税费以外,还需向证券公司缴纳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会收取专用资券服务费用和罚息。
我司融资利率及融券费率见我司官网公示信息。
我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证券同业息费水平、投资者资信状况等参考指标的变化对融资利率及融券费率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融资利率及融券费率以我司网站公告为准。
信用账户交易委托方式与普通账户交易委托方式相同,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软件、页面交易、电话委托和手机证券等方式进行委托。具体方式可咨询我司分支机构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882-882。
在与证券公司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如实申报所持有上市公司解除、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的相关信息。
若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若投资者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若投资者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与证券公司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如实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若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在现行业务规则下,不能通过融资买入申报配股,只能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申报配股。
在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内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投资者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即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这些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这些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权益的具体处理,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通过分支机构提交投资者投票意向,由我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或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代投资者进行投票。其他特殊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业务规则,投资者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若投资者想申报预受要约,在符合转出担保物条件或提前了结相关合约的前提下,可申请将相应证券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信用账户担保品划转,分为“担保品划入”及“担保品划出”。“担保品划入”指将担保证券从投资者的普通账户划转到信用账户;“担保品划出”指将担保证券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划回普通账户。
“担保品划入”(普通=>信用)失败的常见原因有:
(1)投资者划入的证券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按照业务规则,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无法转入信用账户;
(2)信用证券账户未生效。按照中登公司账户管理规则,当天开立的沪、深信用证券账户,次日(交易日)生效,故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当天划转担保品会失败;
(3)对某只证券发起“担保品划入”申请后,投资者当天又在普通账户“卖出”了同一只证券,且该证券的“卖出”委托全部或部分成交,导致清算后的该证券的剩余数量小于“担保品提交”时所申报的数量,因此该笔担保品划转失败。
(4)划入某只证券数量过多导致该证券持仓集中度超出公司规定的指标阈值,故该笔担保品划转失败。
“担保品划出”(信用=>普通)失败的常见原因有:
(1)提取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未达到提取线;
(2)提取担保品数量过多,导致提取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低于提取线;
(3)根据清算规则,当天在信用账户“买入”的证券当天不能发起“担保品划出”申报。但当天在普通账户“买入”的证券当天可发起“担保品划入”申报。
(4)超出担保物转出限制,即提取后将导致信用账户双创板的证券市值高于信用账户总资产的50%。
投资者在信用账户操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不成功的常见原因有:
(1)拟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不在我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中,或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交易所规定。
(2)可用授信额度不足。由于授信额度控制了投资者可在我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上限,投资者的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会占用相应的授信额度,当剩余融资、融券可用额度不足时,会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失败。此时,投资者可以向我司申请提高授信额度。
(3)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交易,交易时有保证金比例的要求,而保证金可用余额决定了投资者实际能够开仓的融资、融券规模,当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时,投资者可能无法使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达到期望规模;当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是负数时,投资者将无法新开仓。此时,投资者可再转入担保品,或了结部分融资融券合约,来增加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各种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着特有的风险,如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变更的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不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发生的风险等。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进行信用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的效应,如标的证券价格未如投资者预期,则有可能产生远超出普通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日终清算后(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我司公告的追加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追保解除线的;
(2)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已到,投资者未按时足额归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3)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相关权利人持我司认可的有效法律文书向我司申请了结甲方融资融券合约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5)投资者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可能或已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投资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相关证券的;
(6)我司通知投资者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投资者未在指定日期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7)出现违反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二章授权、声明与保证中的事项,可能对我司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或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偿债能力的情形的。
在以上情形下,我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处分投资者的担保物。
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触发约定的处分条件后,我司实施处分担保物时,有权自主决定处分担保物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和方式等,有权对投资者普通账户进行资产转出限制并对投资者普通账户的资产进行处置、执行资金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我司所负债务的,我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
另外,被处分担保物还将影响到投资者的个人信用记录。
为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